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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业之初的“京东商城”到现在的“京东网站”,网站域名从最初使用360buy.com,到如今使用的jd.com。这都是用户所认知的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涉嫌消费欺诈纠纷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范某在京东商城网站(所属主体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方并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是“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因此,朝阳法院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那么,“京东自营”是从何时起就不再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营”?抑或说,“京东自营”从一开始就不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营”,只是用户会错了意?
“京东商城”的归属者确实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域名注册信息显示,不论是最早使用的360buy.com,还是现在使用的jd.com,这些域名的持有者都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的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网站首页地址为“360buy.com”,网站域名为“360buy.com、jd.com”等12个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此,不论是从域名注册角度看,还是从网站备案角度看,京东商城(jd.com)的所有者或归属者确实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刘强东、张雱、李娅云三个自然人出资,于2007年4月4日注册成立,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那么,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中标注为“京东自营”的商品或店铺,是从何时起就不是“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的呢?
从何时起,“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
以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为例,不论是本案消费者范某,还是其他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标注“京东自营”的商品页面下单,自然会认为“京东自营”就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行经营的商品,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应由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承担相应责任。
而庭审中,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京东集团”并非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而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正式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挂牌上市。
“京东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实现对境内相关“京东系”公司的控制。这本身也是境外上市VIE结构常见方式。
因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的所辩称,其真实含义应该是,“京东自营”是指“京东系”公司负责销售经营,但“京东自营”≠“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自己销售经营”。
那么,当前负责“京东自营”的“京东系”公司都有那些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是由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出资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京东自营”应该指称的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但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最新信息显示,当前负责“京东自营”的“京东系”公司,按照销售区域划分,主要有17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以负责华北区域的“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于2010年9月1日成立,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因此,最早从2010年9月1日起,包括北京在内的华北区域的“京东自营”的销售经营事项就由“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而前面提到的同样负责华北区域的“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也是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独资注册,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从成立时间来看,上图中17家“京东系”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成立时间分别为:2010年9月1日(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0日(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廊坊京东友盛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月18日(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8月22日(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2月16日(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2月28日(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2月23日(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7月31日(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4日(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3日(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贵阳京东永航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最早从2007年7月31日起,全国部分城市的用户在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买到的“京东自营”商品就由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了。
那么,“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消费者是否需要为所购商品是否“正品”或“商品品质”担忧呢?
虽然说“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是事实,但并不能说“京东自营≠京东自己销售经营”,因为实际参与销售经营的公司都是“京东系”公司,还是和京东有很大关系的,因此,对于所购自营商品是否是“正品”或“商品品质”不必过于担忧。
只是,从消费者维权来说,按照目前的经营模式和法院裁定,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诉讼,消费者不能直接起诉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归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或门槛。
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到底是京东那个关联公司销售的,尤其是购买了商品而未开具发票的用户,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信息披露方式来看,根据无法得知到底从“京东系”那个公司买到的。
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类似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对于“自营”业务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应该简单适用“非自营”业务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还是应推定电商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进而承担“连带责任”?